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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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債務人 黃家鳳 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家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裁定自民國109年2月1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領款收據(見本院卷第151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832元,總清償金額為275,904元,清償成數為7.2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尚有新光人壽保單1份及國泰人壽保單3份之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7日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6日國壽字第1080121216號函(見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卷,第26頁、第53至56頁)附卷可參。上開保單計算至108年12月17日之解約金分別約為204,771元及953元,合計約為205,724元【計算式:204,771+953=205,724】。
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保單提撥相當9成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2,572元,總計185,184元【計算式:2,572×72=185,184】,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7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555,611元後僅餘22,389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75,904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係至各工地擔任臨時工人,由友人介紹工作機會,每個工程工作日數不一定,工資有些每日700元,有些每日1,200元,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0,000元等語,業據提出領款收據等為證,衡諸社會商業實務,尚非無據。
(三)佐諸全戶戶籍謄本及租賃契約書等影本(見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9號卷,第14至16頁),債務人與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於新北市三芝區。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核以109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5,500元之1.2倍即18,600元【計算式:15,500×1.2=18,600】,認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陳報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合計為18,600元,核以上開最低生活標準,堪認債務人已撙節支出。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四)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0,000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18,600元後之餘額為1,400元【計算式:20,000-18,600=1,400】,提撥9成即1,260元【計算式:1,400×0.9=1,260】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相當9成之金額即185,184元,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2,572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832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802,906元。││4.清償總金額:275,904元。││5.總清償比例:7.2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9,796│423│├──┼────────────────┼─────┼───────┤│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1,814│334│├──┼────────────────┼─────┼───────┤│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7,610│33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7,577│330│├──┼────────────────┼─────┼───────┤│5│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1,347│143│├──┼────────────────┼─────┼───────┤│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062│39│├──┼────────────────┼─────┼───────┤│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7,219│551│├──┼────────────────┼─────┼───────┤│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87,094│592│├──┼────────────────┼─────┼───────┤│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0,587│444│├──┼────────────────┼─────┼───────┤│10│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4,131│105│├──┼────────────────┼─────┼───────┤│11│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3,000│74│├──┼────────────────┼─────┼───────┤│12│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56,686│460│├──┼────────────────┼─────┼───────┤│1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893│7│├──┼────────────────┼─────┼───────┤││合計│3,802,906│3,832│├──┴────────────────┴─────┴───────┤│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