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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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5樓之
上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所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非訟
事件法第66條規定,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
相對人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清償被繼承人馬阿
朿間對聲請人之債務,惟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公示送
達等語。惟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住所非屬本
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自有誤會
,爰將本事件移轉予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