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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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埔小字第4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
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
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二、查本件被告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死
亡,有戶籍謄本一件為證,而原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起訴時仍以乙○○為被告,而非以其繼承人為被告,揆諸
首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自亦無從命補正,其訴自屬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