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55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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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5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55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下午3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貳
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