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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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