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彬選任辯護人李慧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彬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謝志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4月10月1日起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件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1.至5.所載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9次);上開犯行均經被告於本院104年11月9日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行在案(見本院卷第77頁),核與起訴書所載卷證資料不符,又被告本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之陳述與共同被告 王智輝 之供述、證人即購毒者 王孝豪陳佳偉曾瑞棋 之證述有所出入,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其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審酌本件被告不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流毒無窮,而販賣上開毒品供他人施用,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又被告所涉本案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堪認本件其畏罪逃亡而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應屬甚高。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105年1月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