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已到期違約金之計算期間。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已到期違約金之計算期間。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