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晏鵬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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