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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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呂理高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四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