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一四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營利,明知其向年籍姓名均不詳之路邊攤販所出售之「特務迷城」、「重返榮耀」、「當真愛來敲門」、「顛峰極限」及「男人百分百」等影音光碟片均屬由不詳之人擅自重製,為侵害著作權人嘉通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嘉通公司)著作權之物,竟仍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二月十一日起至同年二月十八日止,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七十元代價,向上開不詳攤販購入不詳數目之前開影音光碟片後,連續將之陳列在桃園縣○○鄉○○○街○○○號夜市,以每部一百五十元之代價販賣予不特定人多次。嗣於九十年二月十八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光碟片共二十七片。因認被告所為,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嘉通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