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082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告 許香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40,000元,約定被告應將所欠金額按月分期攤還,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款項全數一次清償,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依兩造信用貸款契約內容所載。詎被告未依約履行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經催討後仍未依約繳款,依約定被告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344,44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及放款客戶交易往來明細等件為證。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惟未附理由,且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前開所辯,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惟未附理由,且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前開所辯,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