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8號
原告甲女
法定代理人乙男
丙女
被告 郭聰慧
訴訟代理人 黃楨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註:因民國111年7月21日庭期時被告因病住院中,而被告訴訟代
理人因陪病亦無法到庭應訊。被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已明瞭
日後類似情形可委任其他訴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