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8號

原告甲女

法定代理人乙男

丙女

被告 郭聰慧

訴訟代理人 黃楨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註:因民國111年7月21日庭期時被告因病住院中,而被告訴訟代

  理人因陪病亦無法到庭應訊。被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已明瞭

  日後類似情形可委任其他訴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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