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93號
原   告  賴韋帆
被   告  林雅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雅麗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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