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93號
原 告 賴韋帆
被 告 林雅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雅麗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