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78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彭運清
被 告 魏麗珠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既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
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
,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上開合意管轄
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