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6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參臺、電子計算機貳臺、客戶帳號名冊壹本、六合
彩倍數表壹張、簽注單肆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意圖
營利」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反覆實施賭博、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提供住宅經營六合彩賭博,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
入簽賭,是該住宅實際已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應認係屬
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
前段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一罪。又按利用
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
,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
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
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營利
,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通常係於每星期固定時間
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
之延續,因此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之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是以本件被告自民
國99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99年2月23日19時20分許為警查獲止
,所為連貫、反覆主持多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
,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
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又扣案之傳真機3台、電
子計算機2台、客戶帳號名冊1本、六合彩倍數表1張、簽注
單4張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
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