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
被   告  王煌崎 即春就億企業社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繳納之裁判費不足,有另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