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3,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