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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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福進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張雨萱 律師被告正宇鍛造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尚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1年度上易字第1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徐美麗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呂姿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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