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6號原告 許義壽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被告 許義榮
許義誠 許義豪 許義銘許葉子許雪眞 許達谷 許佑全 許名 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之備位聲明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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