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郭至平 債務人 陳奐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叁拾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②壹佰壹拾萬柒仟陸佰捌拾元③壹拾叁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②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③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二點二五②百分之二點五三③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②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③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與『台
北國際商業銀行』合併,現已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4月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並有利息
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103年2月25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共計新臺幣2,585,02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聲請人 爰依 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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