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高正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明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