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91號原告 梅氏珠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 律師被告 吳和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黃郁萍蘋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郁蘋律師」。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代理人黃郁蘋律師係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指派之扶助律師,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將黃郁蘋律師誤載為黃郁萍蘋律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