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錫憲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包(毛重肆點柒伍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毛重貳點伍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錫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為警先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毛重4.75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毛重2.50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3包(毛重4.75公克)及海洛因6包(毛重2.50公克),係屬違禁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歐錫憲涉嫌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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