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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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鼎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許碧惠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