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17號
原   告  林繼達
       朱繼芳
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4
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於何處作成99年10月15日申請
書,亦請一併陳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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