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17號
原 告 林繼達
朱繼芳
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4
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於何處作成99年10月15日申請
書,亦請一併陳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