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4號
原   告  林素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素珍 等8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系爭高雄市○
  ○區○○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俾核定裁判費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