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捷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拯民 代理人 許爾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捷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04,750元│ES0000000│101年7月31日│││司鄭拯民│份有限公司南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