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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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嘉敬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敬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於民國99年8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3年2月、6月確定, 嗣經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99年8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2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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