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卉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耳環壹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保管字第二二九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卉倫於民國100年間,在拍賣網站上陳列、販賣仿冒之「香奈兒」商標圖案之耳環1對,經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惟該案業經本署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扣押物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2月15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329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耳環1對(102年度保管字第229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經被告供述明確,並有扣案照片、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