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 代理人 張雅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736,800元│DR0000000│101年10月18日│││司吳智正│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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