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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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五七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廖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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