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其中陸包驗餘淨重合計拾肆點玖叁公克,包裝重合計叁點陸捌公克;另叁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捌零公克,包裝重合計壹點陸伍公克;另貳包含袋重合計約肆點壹公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鎮○○街○○○巷○○弄口,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包(驗餘淨重合計十四.九三公克,包裝重合計三.六八公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支;繼之,在臺中縣○○鎮○○街○○○巷○○弄○號內,又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驗餘淨重合計二.八0公克,包裝重合計一.六五公克,聲請書就上開九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僅簡略記載為共重約二十二.三公克)。嗣後,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十八時三十分許,臺中縣警察局員警在臺中縣○○鎮○○里○○路○○○號,再度查獲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含袋重合計約四.一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一包)。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號、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查獲之海洛因合計十一包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支,均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十一包毒品,其中九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六包驗餘淨重合計為十四.九三公克,包裝重合計為三.六八公克;另三包驗餘淨重合計為二.八0公克,包裝重合計為一.六五公克;另二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合計約為四.一公克等情,有該局編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臺中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香菸一支則係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則據被告甲○○供明在卷,並有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可資佐憑。綜上,足認扣案之十一包毒品及香菸一支,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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