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23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4,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