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書狀說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就該等事項宜予表明,並對於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說明俾債務人有所遵循;又聲請更生案件,經法院通知,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請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設籍之「臺北縣新店市○○路○○○號5樓」係何人所有?何以聲請人設籍該址?
(二)聲請人何以於96年1月25日租賃「台北市○○區○○路○○○巷○號」一址?前此5年內居所遷徙情形如何?
(三)請提出須扶養之子女戶籍謄本,並說明與 羅得裕 離婚時有無約定監護及扶養費負擔,羅得裕經濟狀況是否無法分擔扶養義務?
(四)財產資料國保人壽保單繳納情形,及保單之權利義務內容,並提出保單影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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