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家暴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八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並未有第一、二審判決書所指之犯行,上訴人前次上訴第二審理由亦非常明確,第二審未查,遽以上訴人上訴理由狀未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有何足以影響於判決本旨之違法或不當,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而認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要件,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尚有不合,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
二、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所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法定刑分別為二年以下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訴人對本院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