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0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6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告所在地,係指其身體所在之地,並以起訴時為標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與強制,皆所不問(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第370號、87年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之犯罪地在高雄縣茄萣鄉某處海邊,住所亦位於高雄縣茄萣鄉,惟查本件係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5日起訴,被告於98年7月29日入臺南看守所,98年9月24日因交保出所,足見被告於起訴當時所在地為臺南,臺南地方法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被告於98年11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以:這次受毒害心中惶恐,又深怕家中老母年邁,體弱多病無人照料,望庭上能給上訴人一個機會,繼續美沙冬治療,上訴人來日已無多,只希望老母在生之日能知自己的兒子浪子已回頭,撫慰心中傷痛,如 蒙恩准 ,深感大德。
四、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於92、93年間,因施用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6年間施用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減刑為5月確定,於97年8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於98年7月28日上午6時許,在高雄縣茄萣鄉某處海邊,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另案起訴),為警方於臺南市區逮捕,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就施用毒品部分,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
(二)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迭據其於警詢、偵訊與原審審理時坦白承認(詳參警卷第3頁背面;98年度毒偵字第1654號卷第6頁;原審卷第25頁背面),且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等鴉片類陽性反應等情,有長榮大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詳參98年度毒偵字第1654號卷,第14頁)。原審法院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原審法院於判決書上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三)被告以有悔改之心及母老多病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法院給予其自新之機會,希望給予輕判,惟查並無具體記載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院及量刑等項有何不當或違法,而足以影響原判決,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謂之具體理由,依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