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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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95號上訴人即被告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被上訴人即原告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