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大成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法院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甲○○為大成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等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簿冊及文件」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經濟部商業司(90)經商字第○九○○二一八九三五○號函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成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並經該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指派甲○○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法院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大成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六九號呈報清算人及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四二號清算完結等卷宗查閱結果,大成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確已清算完結,聲報本院准予備查,故聲請人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於法即無不合,本院爰指定由該公司原選任之清算人即本件聲請人甲○○為大成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等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