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分別於96年8月22日、96年9月29日、96年11月7日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9年4月30日,爰依法聲請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