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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