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漢榮被告曾宗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漢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漢榮因被告曾宗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
5年刑保字第2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05年8月29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轉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各1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同署檢察官106年執字第1209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社團法人基隆律師公會105年度會員名錄影本、具保人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