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許靜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愷 、陳𡘙明、 劉玉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陳𡘙明」與證物資料姓名「 陳啓明 」不一,請陳明正確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