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21號聲請人方正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21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發票地│││││(新臺幣)││├───┼──────┼───┼──────┼───┤│ 華士中 │84年1月24日│未載│2,800,000元│臺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