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85號聲請人 傅應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0│1│1000│├──┼─────────────┼────────┼──┼──┤│0002│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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