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聲請人 林稜凱 即好好影像工作室代理人 何承 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城企國際│彰化商業銀│106年2月28日│52,500元│LN0000000│││有限公司│行大直分行││││││ 王明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