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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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82號聲請人 蔡文彬 (即 蔡東臨 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蔡宗和 (即蔡東臨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