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請人 甘百琪 代理人 甘百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2000│││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