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聲請人 吳安男 (即 柯素秋 之繼承人)代理人 吳明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2954至80ND-002983│30│30000│├──┼──────────┼────────────┼──┼───┤│0002│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3715至80ND-003733│19│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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