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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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戊○○被告己○○兼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 黃吉花 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邀同被告己○○、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止,於借用後本金分三十期,八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為第一期,以後每滿六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若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利息則每滿六個月繳付一次,按訂約時基本放款利率即百分之七‧六二五加碼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付之利息,而上開利率隨時按訂約後,基本放款利率浮動調整;並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僅繳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之本息,尚欠本金二百二十九萬七千五百八十七元迄未依約繳付,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放款保證明細登錄卡、借據、利率資料表各一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訴外人黃吉花於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向原告借款三百六十萬元後,迄今已償還本金一百餘萬元,且被告連同利息已償還超過三百萬元,顯見本件借款非被告惡意不還。又因近年台塑六輕廠污染附近水域,造成被告所養殖之文蛤死亡,以致無法按期償還本件借款之本息,故請求原告寬限至被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文蛤收成後,再行繳交本息。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己○○擔任訴外人黃吉花之借款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向原告借用三百六十萬元,並有如附表所述利息、違約金之約定,系爭借款迄仍有如其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利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二件、放款保證明細登錄卡、借據、利率資料表各一件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原告之主張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被告自借款後迄今所繳付之本金及利息,已超過三百萬元,被告非惡意不償還本件借款,又請求原告延至被告文蛤收成後,再行給付本件借款之本息云云。惟按借用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借用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保證債務既已合法成立,且訴外人黃吉花自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即未繼續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再者,本件借款於主債務人即訴外人黃吉花無力清償時,原告得隨時向擔任保證人之被告請求清償,縱被告辯稱須待九十一年六月份文蛤收成後,始有資力清償本息云云,惟此無礙於本件原告要求由保證人即被告丙○○、己○○代負履行責任,至為灼然。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
┌─────────┬────────┬────────┬─────────┬──────────┐│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十計算違約金│約金│├─────────┼────────┼────────┼─────────┼──────────┤│89.3.14至90.2.5│百分之八‧九五│89.9.15至清償日│││├─────────┼────────┼────────┼─────────┼──────────┤│90.2.6至90.3.7│百分之八‧八五││││├─────────┼────────┼────────┼─────────┼──────────┤│90.3.8至90.4.2│百分之八‧八三││││├─────────┼────────┼────────┼─────────┼──────────┤│90.4.3至90.4.13│百分之八‧八一││││├─────────┼────────┼────────┼─────────┼──────────┤│90.4.14至90.4.26│百分之八‧七九││││├─────────┼────────┼────────┼─────────┼──────────┤│90.4.27至90.5.21│百分之八‧七七││││├─────────┼────────┼────────┼─────────┼──────────┤│90.5.22至90.7.17│百分之八‧七六││││├─────────┼────────┼────────┼─────────┼──────────┤│90.7.18至90.8.21│百分之八‧七五二││││├─────────┼────────┼────────┼─────────┼──────────┤│90.8.22至90.9.20│百分之八‧七四││││├─────────┼────────┼────────┼─────────┼──────────┤│90.9.21至90.10.5│百分之八‧六九││││├─────────┼────────┼────────┼─────────┼──────────┤│90.10.6至90.11.9│百分之八‧六七││││├─────────┼────────┼────────┼─────────┼──────────┤│90.11.10至91.1.2│百分之八‧五四││││├─────────┼────────┼────────┼─────────┼──────────┤│91.1.5至清償日│百分之八‧四七五││││││(嗣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