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8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內給付新台幣
壹佰伍拾元、逾期二個月內給付新台幣參佰元、逾期三個月以上
,按月給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
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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